学生日常行为规范(2022年9月修订文本版)

来源:创建部门:学生科发布者:刘博发布时间:2022-09-01浏览次数:979

第一部分日常管理

一、仪容仪表

(一)总体要求

我校学生应以“明德守正、文雅得体”形象为目标,以追求崇高的道德法则、丰富的精神内涵、优秀的个人素养为重点,建立健康向上、符合社会和时代普遍要求的审美情趣,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养成朴素、自然、规范、大方的仪容仪表习惯。

(二)发型要求

学生发型应体现朴素、大方的形象及自然、健康的精神面貌。

男生:平头或其它短款发型,侧面头发长度不超过耳朵,前额头发长度不超过眉毛。不留长发或光头,不染发烫发。

女生:短发为主,长度超过肩膀的头发应扎辫子,不得披散。不染发烫发,不佩戴卷发棒或其它不必要的头饰。

(三)着装要求

学生进入校园应穿着校服,保持着装整洁、得体。不得自行改换校服式样或购买相似服装充作校服,不在校服上涂抹、刺绣各种图案、字样、符号等,不卷裤腿、反穿或以在校服外叠穿其它衣物等非正常方式穿着校服。无特殊情况,不在校园内穿拖鞋、佩戴帽子或头巾及不必要的装饰品。

男生:不穿过于紧身的衣裤,夏季不穿无袖上衣、不赤膊。

女生:不穿高跟鞋,夏季不穿无袖上衣,不穿过于短小、紧身及领口过低的上装,不穿过短、紧身的裙子或裤子。

(四)妆容要求

学生在校期间应保持素颜,不涂抹口红、腮红、眉毛、睫毛、指甲油等,不佩戴项链、戒指、耳环、挂件等佩饰,不留长指甲,严禁纹身。

(五)其它要求

学生进入校园应全程佩戴校园一卡通,使用指定卡套和卡绳,不擅自涂改、污损、遮盖卡面信息。因退宿、留级、复学等情况调整卡面信息时,应及时更换。个人一卡通仅限本人使用,不擅自使用他人卡片或转借他人使用。

(六)处理方式

1.学生第一次违反仪容仪表规定,由现场管理教师监督该生取下配饰、擦掉化妆,并进行批评教育;对未穿校服的学生,通知其班主任告知家长,次日整改。视具体情况,扣除该生行为规范“操行分”3-5分。

2.学生第二次违反仪容仪表规定,所戴配饰由现场管理教师交其班主任保管,并通知家长来校取回,对学生再次进行批评教育。对再次不穿校服的学生,通知其班主任联系家长,当天整改。视具体情况,扣除该生行为规范“操行分”5-10分。

3.学生三次及以上违反仪容仪表规定,除现场整改外,视情节轻重和反省态度,给予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二、在校期间手机管理

1.倡导学生不带手机进入校园,如有需要携带手机者,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在早读开始前将手机关机后交给班主任(或由班主任委托的教师、班干部)统一保管;迟到学生需自觉、及时将手机交给保管人员。

2)放学时由保管人员统一将手机交还学生;经批准提前离校的学生,须征得班主任同意后向保管人员申领手机。

3)手机被集中保管期间,学生如有对外联系需要,可申请使用教师办公室电话;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使用手机联系的,须征得班主任同意,并自觉在教室、计算机房、图书馆(阅览室)等教学活动区域外使用,用完立即交还。

4)禁止在教室、实训室、计算机房等教学场所为手机充电。

5)严禁使用手机登录不健康网站,严禁上传、下载或传播不良信息。

6)住宿生在宿舍楼内使用手机,应自觉遵守宿舍管理规定;学生参加校外学军、学农、实习、竞赛、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时,按照活动相关规定使用手机。

2.合理使用带有通讯功能的手表,不私自携带具有上网功能的电子设备入校;因教学需要使用音视频播放器、电子阅读器、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的,应在班主任或任课教师监督下使用。

3.对违反校内手机管理规定的学生,其手机暂由班主任保管并通知家长领回。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1)两次及以上不按照规定将手机交学校统一保管的,警告处分。

2)擅自在教学活动区域给手机充电的,警告处分。

3)上课期间擅自使用手机的,严重警告处分。

4)在升旗、集会等校内集体活动场合擅自使用手机的,严重警告处分。

5)使用手机登录浏览不健康网站,上传、下载、传播不良信息,或进行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操作的,属于严重违纪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且该生在校就读期间不得携带手机入校。

6)违规携带手机进入考场的,按照《上海市工商外国语学校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7)屡次违规使用手机的,视其情节轻重,相应提升纪律处分等级。

三、早读及晚自修

(一)早读

1.全体学生应按时参加早读,不旷课或迟到早退,不处理无关事项。

2.早读以班级为单位进行,早读内容原则上以语文、外语学科为主,相关教师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安排。

3.如有全校重要活动及统一广播,或出现突发事项需暂停早读的,相关教师应做好现场管理。

4.相关教师不得擅自调整早读时间,以免影响其它正常教学活动。

(二)晚自修

1.住宿学生应按时参加晚自修,不旷课或迟到早退,晚自修期间不随意走动或离开教室。

2.晚自修内容原则上由学生自行安排,如完成作业、预习和复习,不处理无关事项,不影响他人学习。

3.各班安排学生干部开展自主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1)第一节课开始后五分钟及下课前五分钟进行点名。

2)督促学生遵守学习纪律、保持教室安静,劝阻学生处理无关事项。

3)不擅自离岗,遇到突发事件无法处理的,应及时报告当天值班教师进行处理。

四、考勤及请假

(一)考勤

1.由班主任指定的班干部负责日常考勤,并在班级点名册上记录。

2.考勤记录每周五交班主任签字,学期结束前交至学生科。

3.上课迟到或早退不超出十分钟者,累计三次作旷课一节处理;超过十分钟者,该节课作旷课处理。

4.未经批准缺课,或无故缺席班级、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视具体情况作旷课处理。

(二)请假

1.在校期间,学生如需请假外出,应向班主任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工商外国语学校学生请假审批表》,凭班主任签名的出门证明离校。如申请病假离校,须持校医证明向班主任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2.住宿学生请假离校,可在当天晚上18:00之前返回学校的,按第一条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如无法按时返回学校的,须提前向宿舍值班教师领取《住宿生请假三联单》,办理请假手续。

3.在家期间,学生如需请假不到校,应先行打电话征得班主任同意,再通过校园网OA系统填报请假信息;住宿生须补填《住宿生请假三联单》。

4.请假学生须准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5.学生请假天数,由教师按照权限进行审批:

1)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并留存审批材料。

2)请假二至三天,班主任审核后报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审批材料一式两份存于部门和班主任处。

3)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经班主任和部门负责人审后,报学生科审批,审批材料一式三份分别存于学生科、部门、班主任处。

4)防疫事项及请假一周以上,经班主任、部门负责人和学生科审核后,报学校领导审批,审批材料一式三份分别存于学生科、部门、班主任处。

五、早锻炼、课间操及眼保健操

(一)早锻炼、课间操

1.徐汇校区课间操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第二节课结束后,闵行校区的为早读课前。

2.做操时间学生应迅速到操场集合,各班体育委员整好队伍,负责点名,集合过程做到快、静、齐。

3.学生进场一律穿运动鞋,衣着整齐,精神饱满,天冷做操原则上不戴帽子、围巾等。

4.部学生会负责检查各班出、缺勤情况及广播操完成质量,并定期公布检查结果。

5.学生应认真参加课间操,无故缺席作旷课一节处理,若身体不适请假者,须经医务室或班主任证明。

6.广播操动作要到位、有力,姿势正确。

7.住宿学生应自觉参加早锻炼,早锻炼时须注意安全。早锻炼的内容、场所、时间由学校体育教研室视实际情况制定。

(二)眼保健操

1.眼保健操时间为周一至周四下午第六节课上课前进行。

2.学生应自觉、认真地做好眼保健操,并做到节拍、穴位准确。

3.学生做眼保健操时,任课教师应在教室内维持纪律,督促学生做操。

4.学校及部门学生会负责巡查,并记录各班出、缺勤情况及完成质量。

六、就餐

1.按规定时间进入食堂就餐。

2.自觉遵守排队秩序购买饭菜,不喧哗打闹。

3.使用校园一卡通或专用餐券购买饭菜,不擅自使用他人卡片。

4.用餐应在规定区域进行,不擅自将饭菜带出就餐区。

5.珍惜粮食,避免剩餐,减少浪费,积极践行光盘行动。

6.剩餐倒入指定区域,遵守垃圾分类规定,培养绿色环保文明习惯。

7.爱护餐桌、凳、洗手池等公共设施,自觉维护设施清洁;严格遵守食堂管理规定,不得进入食堂操作间。

七、网络文明

1.努力学习网络知识、技能,提高操作水平,自觉维护网络安全,建设网络文明,勇做倡导和维护网络安全的先锋。

2.上网要做到“三不”和“三上”,即:不进营业性网吧;不进色情、垃圾网站;不沉迷于网络游戏;健康上网,把网络作为获取知识的园地;文明上网,正确处理上网与学习的关系;绿色上网,熟悉上网的安全通道。

3.自觉增强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和网络道德意识,严格遵守《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

1)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

2)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

3)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

4)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

5)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

八、安全文明

(一)出入校园

1.按秩序出入校园,不聚集、不追逐打闹。

2.骑自行车者入校应下车推行。

3.在校期间,学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走读生放学离校前,在门卫处主动出示胸卡。

4.不携带危险品入校,不带宠物入校。

(二)课堂

1.上课期间,须严格遵守课堂纪律,服从任课教师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教室。

2.室外体育课,严格按照教师要求的内容、程序、规范及注意事项进行活动,不在操场追逐打闹,正确使用体育器械。

3.遵守实训室安全规定,妥善使用实训设施设备。

(三)课间休息

1.遵守作息时间,合理进行文体活动。

2.遵守上下课秩序,不在大厅、走廊楼梯等公共场所聚集或追逐打闹。

3.按规定乘坐学生电梯,上下楼梯相互谦让。

4.不攀爬围墙、翻越栏杆,不骑坐窗台,不做危险动作。

(四)外出活动

1.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应服从指挥,听从安排,遵守活动纪律。

2.利用节假日进行市内一天以内的参观、学习活动,经学生科批准,班主任应随班活动,做好组织安排。在教学时间内,一般不得以调课、放课等形式到校外活动,特殊情况应由教务科批准并作出妥善安排后方可进行。

3.组织学生开展市内两天及以上或赴外省市的参观学习、夏令营等活动,须经学校批准,安排相关部门负责人、有关教师随队活动,做好安全保障。

4.课余时间到校外参加体育竞赛、文艺展演、校际联谊等活动,应报学生科批准。学生个人不得擅自参与或组织校外活动。

5.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应维护学校的声誉,体现良好的品质和修养。

(五)消防安全

1.注意日常防火防汛,不使用教室时应及时关闭日光灯、电扇、空调,放学后锁好门窗,关闭设备。

2.严禁在教室、寝室私接电线、插座或违规使用电子设备,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

3.全员参加学校组织的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培训。

(六)食品安全

1.提倡不带零食入校,尽量选择校内食堂就餐。

2.不在无证摊贩处购买食品,不吃不洁食物。

3.餐前便后洗手,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

4.合理饮食、三餐规律,培养健康饮食习惯。

(七)公共财产安全

1.爱护公共财产,严禁拆装、搬移及破坏校内公共设施。

2.各教室、寝室公共设施设备由学校后保部门统一编号登记,做好学生自主管理,专人负责。

3.学生毕业离校前须办理公共财产清点移交查验手续。

九、环境卫生

(一)教室卫生

1.墙面整洁,无污损无黑印、无积灰无刻写,墙面张贴规范整齐。

2.窗玻璃明亮洁净,窗台无损坏污渍,窗帘悬挂无脱落。

3.教室内电视机橱顶无积灰,橱门无黑印,不收看电视时橱门关闭,黑板报定期布置,内容新颖、形式多样。

4.黑板无随意涂写,黑板槽无粉尘,黑板四周无积灰,黑板通知书写整洁美观。

5.课桌椅排列整齐、无损坏,桌面无涂写刻损、不堆放杂物,课桌抽屉内无纸屑,讲台桌面整洁,讲台内无杂物,粉笔、黑板擦摆放有序。

6.地面整洁,无纸屑、油污、杂物。

7.电风扇、日光灯架无积灰。

8.教室前后门无损坏,表面清洁无污渍。

9.不使用教室时应及时关闭门窗、日光灯、电扇、空调。

10.教室外走廊整洁,不堆放物品,走廊墙面干净无污渍。

11.教室内外垃圾清除后分类处理。

12.班内制订教室卫生打扫及自查制度。

(二)公共场所卫生

1.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由各班级包干打扫,共同维护校园环境整洁。

2.包干区域门窗、桌椅无积灰,地面整洁无纸屑、杂物。

3.对包干区域卫生,各班应每天安排值日生打扫,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

十、社团管理

(一)总体要求

1.学生社团是学生为活跃学习氛围、提高自治能力、丰富课余生活,自愿形成的群众性团体,主要成员为学生,人数一般不少于30人。

2.学生科、团委负责对各级各类社团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定期考核,校级社团接受校团委的直接管理和指导,部级社团由教学部进行日常管理。

3.社团开展活动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贴近学生实际,符合行为规范相关要求。

4.社团应定期、足量开展活动,成为学生展示风采、培养技能、提升素养的平台,以及行为偏差学生转化的阵地。

(二)日常管理

1.社团成员在校期间应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及社团活动要求、日程安排。

2.每位学生最多同时参加2个社团;学生参加校级社团,原则上不再参加部级社团;社团成员应积极参与学校活动,如学校重要活动与教学部或班级活动时间发生冲突,一般以学校活动为主。

3.社团成员做好自主管理,专人负责活动考勤、内容记录;配合校学生会社团管理部核查考勤、活动质量监督及评价。

4.社团考核分期中、期末两次进行,根据考勤、参与度、活动表现等综合评定;对连续两次考评低于全社考评成绩平均分的成员,作劝退处理,考核结果报学校管理部门备案。

5.社团成员因个人原因退出社团,应提交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及社长同意,报校学生会社团管理部备案;一般应在每学期结束时退出,避免影响社团正常活动。

6.每学年社团集中换届一般于10-12月进行。

(三)社团负责人及成员职责

1.各社团负责人应自觉履行管理职责,兼顾好学业和社团管理工作,以身作则、榜样示范。

2.各社团可设社长、副社长及储备干部,最多3名负责人;按时参加社团负责人会议,组织开展社团活动,按期报送社团活动计划、总结及考核材料,学期末统一上交社团负责人述职报告。

3.社团活动期间,如社团成员出现违纪行为,社团负责人应及时劝阻,并报告指导教师及学校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暂停该社员活动或作劝退处理。

4.社团成员应服从社团负责人管理,按时参加日常活动,积极参与学校相关活动。

5.社团成员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共同进步。

(四)演出、参赛

1.社团成员参加演出或比赛的,由社长负责按活动规定流程报名,并报校社团管理部备案,经学生科批准后方可参加。

2.演出或参赛须严格遵守各项制度,服从上级的管理和安排。

3.社团负责人应提前做好彩排和正式活动准备,合理安排人员,制订应急预案;社团成员因私请假的,经社长确认后报学生科批准方可请假,避免影响活动正常开展。

(五)奖惩

1.学生科、团委定期组织开展优秀社团评比及表彰,对综合表现突出的个人进行表彰,按照行为规范“操行分”规定进行相关加分。

2.社团成员有违纪行为的,由学校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关处理。社团负责人无故缺席工作会议、迟交或不交社团活动材料,两次及以上者按照行为规范“操行分”规定对其扣分;因管理不到位影响活动正常开展的,或屡次不完成任务的作停职处理。

3.社团成员如考试科目两门及以上不及格,或总评成绩不合格,暂停社团活动,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暂停管理工作。


第二部分学习管理

一、课堂规范

1.预备铃响,学生应迅速进入教室,做好上课的各项准备,并保持教室安静。

2.教师示意上课后,全体学生起立,师生互致问好。

3.上课迟到者,先在门口向教师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入教室。

4.上课时应用心听讲,积极思考,主动回答教师提问,课堂活动应听从任课教师的指导和安排。

5.严格遵守课堂纪律,坐姿端正,不随便和邻座同学讲话,不做与上课无关的事情。

6.上课时不得中途离开教室,特殊情况应举手报告,经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

7.教师点名或提问时,学生应起立回答;学生提问时应先举手,经教师同意后方可起立提问,不得在课堂上顶撞教师。

8.学生上课时应穿着得体、整洁。

9.教师宣布下课后,学生应起立致意。

10.课间休息时应注意:

1)选择教室附近场地或留在教室内休息。

2)不做剧烈运动,不大声喧哗,不相互追逐、嬉戏,不吃零食。

3)自觉维护教室内外整洁,值日生及时擦净黑板、清理讲台。

二、作业规范

(一)数学作业

1.使用钢笔、水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端正,大小适中,卷面整洁。

2.汉字的大小保持在练习本行高约三分之二处,字母及数字应小于汉字,约为行高二分之一处。

3.分数线画在练习本格子线上。

4.用HB铅笔、直尺和圆规作图。做到:图形正确,线条清晰,大小适中,位置恰当,表达完整,尺寸齐全。如系立体图注意分清虚实线。图形一般应画在作业本右侧专设画图区域。

5.每次作业写明日期、习题序号、习题所在课本页数及题号,不随意变更题号,如系补充题应注明。

6.原题一般要抄写。根据题目的不同要求,应写明“解:”、“证明:”或“作法:”。解题中应有必要的文字说明、合理的过程和明确的结论。

7.不写错别字和不规范的简化字,注意标点符号。

8.书写有误不随意涂改,可在错误处划一条横线表示删去。

9.每次做作业之前,主动订正前一次作业中的错题,并在订正题前面写明“订正:”字样,标明原题号,题目可不再重抄。

10.每一道题完成后空一行。

)外语作业

1.使用钢笔、水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端正,大小适中,卷面整洁。

2.每次作业写明日期、习题序号、习题所在课本页数及题号,不随意变更题号,如系补充题应注明。

3.每一道题完成后空一行。

4.书写有误不随意涂改,可在错误处划一条横线表示删去。

5.每次做作业之前,主动订正前一次作业中的错题,并在订正题前面写明“订正:”字样,标明原题号。

6.订正时,单词拼写错误,订正一遍;句子语法错误,订正两遍。

)语文作业

1.书写格式:

1)作文:①用作文本或活页稿纸作文,一格一字,标点写在格子里,顶格不点标点符号。②第一行空出四格写题目,姓名、编号写在第一行最后几格。③字迹端正,卷面整洁,不写不规范的简化字。④写错字用斜线划掉,写错句子用删去号删去。

2)练习:①从左至右横写,每段开头空出二格。②每页左右各空出l厘米。③字的高度不超过每格高度的三分之二。④用钢笔、水笔或圆珠笔书写。

2.预习要求:

1)阅读课文、注释和课后思考题。

2)查字典,解决生字难词的音义。

3.复习要求:

1)根据学习重点,熟读课文。

2)掌握字词、句子、篇章、语法和写作的知识。

3)做好课后有关的练习题。

三、上机规范

1.上机前应作好必要的准备,按时进入机房。

2.进机房后按照教师安排就座,不随意调换座位、不随意走动。

3.保持机房安静和整洁,无关物品不带入机房,尤其不能将食品饮料带入机房。

4.不私自携带移动存储介质进入机房,不得将公共设施设备带出机房。

5.经教师同意后,学生按规定步骤开机,在规定的目录下进行操作。

6.上机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变计算机设置和增删文件。

7.上机过程中应爱护机房设施设备,有问题报告指导教师,不擅自处理故障。

8.上机结束,按步骤关机,整理好物品,按时离开机房。

四、实训规范

1.遵守实训室操作规程,服从指导教师安排。

2.实训期间遵守劳动纪律,注意安全。

3.爱护实训室设施设备,妥善保管和使用器具。

4.学生应根据教师要求完成实训任务,不串岗、不处理无关事项。

五、线上学习规范

1.课前有预习,按照课程表提前至少10分钟做好课前准备,熟悉课程教学平台。

2.自觉静音或关闭手机(使用手机平台除外)及与学习无关的电子设备。选择合适的独立学习环境,告知家人不打扰。

3.遵守在线课堂秩序,营造良好的线上学习环境,课堂活动应听从任课教师的指导和安排。

4.端正学习态度,精力集中,认真听讲,积极配合老师做好预习、讨论、回答问题等学习环节,做好笔记,有惑善提问。

5.尊重授课教师,不随意打断教师讲授,上课中遇到教师未意识到的技术故障等方面问题,由班长负责提醒教师。

6.按时完成作业并提交,课后及时复习,线上线下相结合,提高学习质量。

7.对线上教学的意见、建议,可及时向教师本人或班主任反映,帮助线上教学实现更好效果。

8.如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线上上课,应提前告知任课教师和班主任,在线履行请假手续。

六、图书馆规定

(一)入馆须知

1.师生员工持校园卡一卡通入馆。

2.读者入馆应衣着得体、整洁。

3.严禁携带易燃、易爆、食物、饮料等物品入馆。

4.馆内禁止喧哗、打闹,保持安静。

5.馆内禁止吸烟、吐痰、吃零食、乱扔纸屑等杂物,维持公共卫生。

6.爱护图书及馆内公共设施设备,规范使用,不乱刻、乱画。

7.严格遵守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图书馆教师的管理。

8.馆内报刊、工具书及特藏书只限馆内阅览,严禁带出馆外。如有需要复印,请交由工作人员按规定登记复印。

9.自助还回的图书及阅览完毕的书刊放置指定区域,摆放整齐。

10.离馆时座椅归位。

(二)借阅须知

1.图书馆图书实行开架借阅,面向本校在籍学生和在编教职工开放。

2.读者凭校园一卡通自助借还书。如证件遗失,应及时通知本馆挂失,因未挂失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负责。

3.学生借书总数不得超过3册,借期为2个月,可续借一次。所借图书应按期归还,不按期归还图书将影响所在班级书香班级的评选及其本人毕业证书的发放。

4.报刊、工具书、特藏书籍不外借,限馆内查阅。

5.借书时请主动检查有无缺页、污损,并及时与工作人员联系,盖上污损章,否则由本人负责,按污损赔偿制度处理。

6.学生毕业离校、转学、实习前须还清全部图书。

7.借阅图书应办理借书手续,凡未办借书手续而将图书带出馆者,按偷窃行为处理。

8.爱护图书,不在图书上划线、圈点,不撕损图书。如有上述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罚。

9.遗失图书按规定进行赔偿。

(三)图书遗失、损坏赔偿

1.遗失图书,原则上以相同版本的新书赔偿(旧版本可用新版本赔偿),如买不到同版本书,按图书价格的3倍赔偿;成套图书,如遗失其中一册,按整卷图书价格的3倍赔偿。

2.污损图书,损坏封面的罚款2元;封底1元;内页0.5元/页。如情节严重,按所损图书价格的2倍罚款,并给予批评教育。

3.有意损坏图书和偷窃书刊者,视情节轻重和图书种类,按所偷图书原价5-20倍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

七、考试规则

1.考生应于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在指定座位上就座,并将胸卡或学生证放在座位左上角。

2.考生迟到30分钟以上不得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

3.凡有听力的考试,听力部分开始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须待听力部分结束、开考30分钟内入场。

4.除必要的文具外,其它物品不准带入考场,已经带入者应自觉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试时不得佩戴智能手表、手环等智能设备。

5.开考铃响后方可开始答题。

6.考生应自觉保持考场安静,独立答卷,不得交头接耳,不得发音传声,不得偷看他人答卷,不得夹带字条,不得相互借用文具用品及计算工具。

7.如遇试卷字迹不清,考生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但不得要求解释题意或提示。

8.答题卡、作图题可用铅笔答题(书写答题卡须用2B铅笔),其它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水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

9.考生交卷后,必须立即离开考场,禁止在考场附近逗留和喧哗。

10.终场铃响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和草稿纸折叠放在课桌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离开考场。严禁考生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11.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八、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

(一)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1.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对违纪考生,应令其中止当堂考试,退出考场,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而未放在指定位置,且拒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的;

2)携带手机、智能手表智能手环等通讯设备及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进入考场的;

3)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且拒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的;

4)未带任何有效证件(学生证、胸卡等),且拒不办理规定手续的;

5)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且不听从考试工作人员劝阻的;

6)在考场内喧哗、进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7)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且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的;

8)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9)将规定不得带出考场的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10)考试过程中互借文具等用品,且不听从考试工作人员劝阻的;

11)衣冠不整,且不听从考试工作人员劝阻的;

12)其他干扰考场秩序的行为。

2.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对严重违纪的考生,应令其中止当堂考试,退出考场,相关科目成绩以零分计,取消学期补考机会,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场致使考试延误或无法进行的;

2)故意扰乱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

3)严重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4)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5)其他应认定为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3.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对作弊考生,应令其中止当堂考试,退出考场,相关科目成绩以零分计,取消学期补考机会,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智能手表等通讯设备及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进行作弊的;

4)代替他人考试或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离坐位,且不听劝阻的;

8)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二)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1.监考人员在开考之前应向考生宣布考试纪律,并对学生证件、座位、所带物品等进行必要检查,对不符合要求者,应及时加以纠正。

2.监考人员有权按规定认定考生违纪或作弊性质。

3.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若认定考生实施了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中止其当堂考试,收取试卷及答卷等考试用纸,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对相关物证、旁证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场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监考人员应当向违规考生告知其内容,一般应要求违规考生签名确认,如其拒绝签名,考试工作人员应在有楼层巡考、试卷巡考等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对违规考生进行告知,并做相关记录;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条据。

4.当堂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及时将《考场记录》、违规考生试卷、有关物证旁证等材料送交考务组,考务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送交学生科,学生科按有关违纪学生处理程序进行相应处理,并报请分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5.考生在受到违规处理后如有不服,可在处理决定做出后2周内,向学校提出复核申请。


第三部分宿舍管理

一、宿舍规范

1.被子:叠放整齐,统一放置在靠窗的一边,枕头放在被子上,并保持洁净。

2.床单(席子):铺设平整,床单四边塞入垫被,并保持洁净。

3.蚊帐:用帐钩在两边均匀地挂起。

4.鞋子:整齐摆放在鞋架上,不随意堆放。

5.行李箱:按照行李箱大小,统一排放整齐,一般体积较小的放在储物柜上或放入柜内,体积较大的直立靠墙或床尾靠窗放置。

6.桌子、窗台:不放置杂物,保持整洁,无灰尘、污垢。

7.衣物:统一悬挂在指定地点。

8.毛巾:统一挂在毛巾钩上。

9.卫生间:马桶干净整洁,个人洗漱用品合理放置,摆放整齐。

10.地面:干爽、洁净,无纸屑、瓜子壳等杂物。

11.门、墙:洁净,无积灰,无鞋印、球印。

12.整体:窗明几净,空气清新。

二、住宿须知

1.进出宿舍须佩戴住宿生胸卡,并服从值班人员检查。

2.凡上课(含早晚自修)时间一律不准进入寝室。

3.开学后,住宿生应于周日下午返校,学校如有调休,一般在上课前一日下午返校。原则上周五、周六及假期住宿生不可留校住宿,如有学校组织的重要活动、比赛或其他特殊情况,经班主任确认同意,报学生科批准方可住宿。

4.贵重物品及现金自行妥善保管,加强自身保护意识,防止失窃。

5.每天按规格化要求整理好房间,室内公共卫生由当天值日生负责,个人内务由各人自行负责,违者按寝室的要求及时整改,并对责任人作出相应的扣分处理。

6.未经学生科同意不得私自更换寝室或床位;每天熄灯前由值班教师到寝室清点人数,因特殊情况当晚不住宿者,须提前到宿舍值班室办理请假手续,不遵守住宿规则的将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作退宿处理。

7.不得私自带外来人员来校住宿,严禁男女生互串寝室,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8.严禁破坏消防及其他公共设施,节约用水用电,爱护公物,违者照价赔偿或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9.严禁在寝室内点蜡烛、点蚊香、吸烟、打牌、赌博、喝酒及各种球类和滑板运动,严禁向门、窗外倾倒水或垃圾。

10.就寝点名时学生应待在自己寝室,并抓紧时间做好就寝准备,熄灯后严禁在寝室内打电话、大声交谈、播放音响和互串寝室等,以免影响他人的正常休息。

11.执行寝室长周末汇报制度,即每周末及节假日离校前,应检查寝室是否打扫干净,门、窗、水电是否关好,向值班教师汇报并签名。

12.对夜不归宿、打架、卫生不合格、不遵守作息制度等行为,通报家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及退宿处理。

13.严禁私接电线,严禁携带或使用电吹风、卷发器、夹发板等电器,违者一律由宿管人员没收,至退宿后归还,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14.严格执行垃圾分类制度,做好寝室的卫生保洁工作。

三、住宿学生行为规范“操行分”评定

(一)扣分项

分级

序号

评分项

每人每次扣分值

A级

特别严重违纪

1

不服从宿管教师的合理管理,故意顶撞或辱骂教师。

5分

2

欺凌辱骂同学、打架。

5分

3

将火柴、打火机、电器(电吹风、夹发板、卷发器、小电锅等)、管制刀具等危险品带入宿舍或使用。

5分

4

在宿舍抽烟(含电子烟)或喝酒。

5分

5

在宿舍私拿其他学生物品。

5分

6

私借走读生胸卡外出。

5分

B级

严重违纪

  

1

故意损坏宿舍公物。

3分

2

攀爬宿舍阳台、窗台或在楼梯上跳跃等不安全行为。

3分

3

无故不请假。

3分

4

男女生串寝。

3分

5

熄灯后不按时就寝,有打电话、打牌等行为影响他人休息。

3分

6

将小动物等宠物带入寝室。

3分

7

未按时离开宿舍。

3分

8

内务或卫生检查不合格。

3分

9

上课期间(含早晚自修)无故私自留在寝室或中途返回寝室。

3分

10

住宿生带走读生进入寝室。

3分

11

离开寝室不及时拔掉充电设备。

3分

12

无故不佩戴胸卡、没有及时更换住宿生胸卡。

3分

C级

一般违纪

  

1

私自将电脑、Ipad或游戏机带入宿舍。

2分

2

在门、窗、墙上乱涂乱刻

2分

3

违规使用遮光布

2分

4

晚间20:40以后无故迟进宿舍。

2分

5

私自调换床位或没有按规定床位就寝。

2分

6

周末住宿没有提前办理申请手续。

2分

7

不注意个人卫生。

2分

8

补交请假单超过3天及以上。

2分

9

寝室月考核不合格

2分

备注:对其他违反宿舍管理的行为,视具体情况予以扣分;住宿学生“操行分”扣满10分发警示通知书给家长,扣满15分罚走读二周,扣满20分作退宿处理及相应纪律处分。

(二)加分项

1.文明寝室(月考核)室员每人加3分,室长加5分。

2.表扬寝室(月考核)室员每人加2分,室长加3分。

3.积极参与寝室管理,对寝室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加3-5分。

4.关心集体、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好人好事加1-5分。

5.报告他人违纪行为、发现同学生病或精神状态异常及时上报加1-5分。

6.对其他有利于宿舍管理的行为,视具体情况予以加分。

四、住宿、退宿办理程序

1.领取“住宿”或“退宿”申请审批表。

2.本人填写申请表,说明申请理由,并由家长签名同意。

3.班主任审核签名,学生科审批确认。

4.退宿学生到指定地点更换胸卡,宿管教师与家长进行确认,报学生科审批、盖章。

5.申请住宿学生凭学生科盖章后的审批表,到财务科办理有关手续。

6.申请住宿学生凭财务科交款凭证,交由学校宿管办安排寝室和床位。

7.退费手续按照财务科要求办理。

五、“文明寝室”评选标准

1.宿舍卫生达到规范要求,室内物品放置井然有序

2.能按垃圾分类要求认真执行,卫生和晚间就寝评分的全月累计分名列前茅。

3.宿舍成员均能遵守各项规定,全月无违纪现象。

4.宿舍成员团结互助,和睦相处。

5.认真配合学生部门的工作,积极参与宿舍的公益劳动。

六、住宿违纪处理

1.打架闹事者,视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可分别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赔偿相应损失。

2.偷窃公私财物者,作如下处理:

1)价值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赔偿相应损失;

2)价值100-3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并赔偿相应损失;

3)价值3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赔偿相应损失。

上述偷窃行为在案发及经教育后能主动承认错误,积极将赃款、赃物退还失主者,可酌情从宽处理;态度恶劣,拒不认错者,经调查核实后,从重从严处理。

3.以威胁的言行进行敲诈、索取他人钱财,视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在寝室内吸烟者(包括电子烟),第一次发现,给予记过处分,并责令走读一周;第二次发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责令退宿。

5.凡在宿舍内用纸牌或其他赌具参与赌博者,没收赌资赌具并视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分别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6.对故意损坏消防设施及其它公共财物者,除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赔偿相应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从严处理。

7.凡在寝室饮酒或虽不在宿舍内饮酒而醉倒在宿舍者,初次发现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发现给予记过处分,第三次发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8.攀爬宿舍阳台、窗户等危险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四部分常规检查

一、五项常规检查(扣分项)

(一)早读

1.参与程度:未读、吃早饭、讲话、照镜子、玩手机、做作业、睡觉、修指甲、全部大部分学生未读等;

2.自主管理:负责同学坐着、趴在讲台上或与同学嬉闹。

(二)仪容仪表

1.校服:校服未穿、改裤脚、校服外叠穿其它衣物等非正常方式穿着;

2.仪容仪表:胸卡未戴、胸卡迟戴、披发、佩戴饰物、染发烫发、卷裤脚、化妆。

(三)午间卫生

1.黑板:未擦干净,黑板槽内有粉笔、粉笔灰、板擦;

2.讲台:讲台上有杂物、粉笔灰;

3.地面:地面上有垃圾;

4.窗台:窗台上有杂物;

5.未打扫

(四)眼保健操

1.人数:无故缺席、迟到;

2.纪律:睁眼、讲话、手指不动、喝水、睡觉、写作业;

3.节奏:迟做、节奏不对、班内大部分学生迟做或未做;

(五)下午卫生

1.黑板:未擦干净,黑板槽内有粉笔、粉笔灰、板擦;

2.讲台:讲台上有杂物、粉笔灰;

3.地面:地面上有垃圾,垃圾桶未清理;

4.门窗:窗台有杂物、门窗有积灰。

二、大扫除卫生检查(检查项)

(一)黑板

1.黑板粉尘、水渍

2.粉笔槽粉尘、杂物

(二)讲台

1.台面粉尘、污渍

2.台面杂物

3.讲台地面粉尘、垃圾

4.电脑、投影关闭

(三)地面

1.地面垃圾、污渍

2.垃圾桶清理

(四)门窗

1.玻璃窗灰尘、污渍

2.遮盖门上的观察窗

3.窗台堆放物品

4.窗帘打开方式统一

(五)桌椅

1.桌椅整齐度

2.桌面堆放物品

3.桌面上涂鸦

(六)储物柜

1.储物柜粉尘、污渍

2.储物柜上堆放物品

3.储物柜摆放

(七)其他

1.卫生角工具整齐度

2.空调架垃圾、物品

三、电子班牌管理

(一)电子班牌界面信息

1.班级详情

1)班级成员(系统生成,班级核实)

2)任课教师(系统生成,班级核实)

3)班委会(班级自主设置)

4)住宿生(班级自主设置)

5)班训(班级自主设置)

6)课程表(系统生成,班级核实)

2.班级活动照片

班级自主设定,按照活动名称分文件夹上传照片。主页滚动展示最新上传的十张照片。

3.值日生表

每学期初设定一次,若有变化,及时修正。

4.荣誉奖项

及时上传班级及个人荣誉奖状扫描照片,附文字说明。

5.班级公告

班主任应及时发布学校、教学部、班级的有关通知、公告,并培养学生养成查看班牌的习惯。

6.特色班级建设

结合特色班集体建设,及时上传总体方案、阶段目标、完成小结、班级口号、创建过程的活动照片等内容。

7.考核分数

校部学生会一般每周检查一次,教学部学生会每天五项常规检查,所有检查分数均由学生会负责同学录入班牌系统。各班级班长、副班长、生活委员等主要负责同学,应及时查看考核分数,根据扣分情况,对班级涉及到的工作进行整改。

(二)电子班牌其它功能使用

学生可在识别一卡通后,查询一卡通余额和消费明细、图书馆借阅详情、个人以往各个学期的成绩。班长、副班长、生活委员可以发起设备设施报修流程。

教师可在识别一卡通后,查询一卡通余额和消费明细、图书馆借阅详情、该班级学生详细信息及以往各个学期的成绩。

(三)电子班牌的保管

全体师生应妥善使用电子班牌,不得暴力使用或者故意损坏。若发生故意损坏或不当使用班牌造成一定损失的,需照价赔偿,并根据校纪校规进行严肃处理,该班级该学期班牌考核分数扣减10分。

  


第五部分学生奖惩

一、校级三好学生评选

1.思想品德: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理想信念,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学生守则。

2.学业技能:虚心好学,刻苦钻研,注重实践,评比学年各科学习成绩优良(包括实习、实训等操作成绩)。

3.综合素质:志向高远、积极向上,崇尚劳动、热爱运动,注重个人修养。评比学年体育成绩达标。

4.名额分配:班级人数5%。

5.评选时间及奖励:

1)每年月各班上报评选材料至学生科、团委。

2)学生科听取意见,审核、评定。

3)张榜公布,颁发荣誉证书。

4)学生科审批后将《校级三好学生登记表》放入本人档案。

二、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除应具备校级三好学生评选条件之外,还应:

1.发挥榜样带头作用,在全面发展基础上,具备某方面的突出才能,有显著成绩。

2.积极团结同学,作风民主,有广泛的群众基础,热心为集体、为同学服务,在师生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

3.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组织管理、协调合作的能力,认真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任务,在师生中获得好评。

4.担任学生会或班级干部半年以上,学习成绩在班级居中等以上水平。

5.班级名额分配:每班人数5%;教学部学生会干部、校级学生会干部名额视各班级上报情况而定,原则上控制在学生会人数15%以内。

6.评选时间及奖励:

1)每年月各班上报评选材料至学生科、团委。

2)学生科听取意见,审核,评定。

3)张榜公布,颁发荣誉证书。

4)学生科审批后将《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登记表》放入本人档案。

三、校级优秀共青团员评选

1.讲政治。坚持爱国和爱党,带头学习党的科学理论,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青年的希望和要求,带头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2.重品行。带头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义感、责任感强,积极传播青春正能量,参与志愿服务、社会实践。

3.争先锋。热爱劳动、崇尚实干,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团结带动青年作用明显。

4.守纪律。模范遵守团章团纪,积极主动履行团员义务,正确行使团员权利,组织观念强,努力完成组织分配的工作,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5.名额分配:按照各教学部团员人数的10%,由教学部分配各班级名额。

6.评选时间及奖励:

1)每年月各班上报评选材料至学生科、团委。

2)学生科听取意见,审核,评定。

3)张榜公布,颁发荣誉证书。

4)学生科审批后将《优秀共青团员登记表》放人本人档案。

四、校级优秀团干部评选

1.思想上强。对党忠诚,立场坚定,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

2.能力上强。承担校团委、教学部团组织、班级团组织工作任务,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善于学习、勤于思考,有较强的活动策划、组织能力和执行力。

3.担当上强。有强烈的责任感,密切联系青年、热心服务青年,冲锋在前、迎难而上,起到良好的模范带头作用。 

4.自律上强。严格遵守校纪校规,模范遵守团的纪律,勇于开展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组织和团员青年的监督,党组织放心、青年满意。

5.教学部团干部、校团委团干部名额视各班级上报情况而定,原则上控制在团干部人数15%以内;

6.评选时间及奖励:

1)每年月各班上报评选材料至学生科、团委。

2)学生科听取意见,审核,评定。

3)张榜公布,颁发荣誉证书。

4)学生科审批后将《优秀团干部登记表》放人本人档案。

五、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

(一)评选条件

1.在校期间,累计二次及以上获得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或被评为市级、区级“三好”学生。

2.在校期间为学校做出过重大贡献者。

3.符合《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中关于毕业的各种要求,每学期行为规范“操行分”85分及以上,无纪律处分或处理。

(二)评选办法与时间

1.凡符合评选条件者,每年五月中旬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工商外国语学校优秀毕业生推荐表》,经班主任审核、教学部复核汇总后,交学生科审批。

2.学生科组织人员对各部门上交的优秀毕业生推荐材料进行核查、评定,确定拟推荐名单后,报学校党政班子会审议通过,由学校下发《奖励决定》。

3.在校内公开场合张榜公布。

(三)奖励办法

1.颁发《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2.将《上海市工商外国语学校优秀毕业生推荐表》存入本人档案。

3.由学校优先向升学高校或用人单位推荐。

六、星级班级评选

1.评选时间:每学期期末

2.评选对象:所有班级

3.评选基本要求

1)模范执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纪律好,班风正。

2)学生团结友爱,班级有较强的凝聚力。

3)学习主动,学有方法,各科学习成绩良好或在原来基础上有显著提高。

4)班级能积极开展自主管理,每个学生主动参与岗位锻炼;创造性地开展各项主题活动效果好,在各项比赛活动中成绩优异。

5)班级无重大违纪事件,评选学期有三人以上严重违纪的、造成严重影响的,不予参评。

6)对校级大型活动参与度低于70%、有两次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有留校察看及以上处理的、班级违纪率达10%的班级,作降星处理。

4.评选办法

1)星级设置

五星级:占学校班级总数10%,具有民主、合作、负责、理解和共同成长的班级精神,能够以班级文化中的独立性、凝聚力、创新活力、竞争实力等特质,发挥班级团体的教育力量,让班级充满成长气息,激励每一位学生的生命成长,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同时,优先推荐上报市区级评优评选的各项活动。

四星级:占学校班级总数20%

三星级:占学校班级总数20%

2)按分数由教学部、学生科联合评比。

5.具体评选项目

1)五项常规

考评人员:校生活部、纪检部

评分内容:早读、仪容仪表、眼保健操、教室早晚卫生

评分方法:每学期各班每周五项常规分数的平均分,分值比例50%。

2)易班建设

考评人员:校团委学生会宣传部

评分内容:每班按照要求上传图片、文字数量,班级主页建设与图片、文字更新情况,易班活动参与程度以及跟贴回贴数。

评分方法:每学期对各班情况进行汇总、打分,分值比例1.5%。

3)班级环境

考评人员:校生活部、学习部,校团委组织部

评分内容:黑板报、团报、学习园地、电子班牌、绿化角、图书角、卫生角,班级特色角

评分方法:每学期各班分数的平均分,分值比例5%。

4)主题月活动

考评人员:校团委组织部

评分内容:主题班会资料(图片、文字、ppt),主题月总结

评分方法:每学期主题月分数的平均分,分值比例5%。

5)班会班主任到位情况

考评人员:学生科、校生活部

评分内容:主题班会具体情况

评分方法:每学期各班分数的平均分,分值比例5%。

6)大扫除

考评人员:校生活部

评分内容:各班大扫除具体情况

评分方法:每学期各班分数的平均分,分值比例5%。

7)心理健康

考评人员:学生科心理教师

评分内容:班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情况、心理联络员

评分方法:学生科打分,分值比例5%。

8)特色班集体创建

考评人员:校学生会主席、校纪检部

评分内容:特色班级创建申报、活动开展情况、创建总结

评分方法:学生科、校团委打分,分值比例5%。

9)大型活动

考评人员:校纪检部

评分内容:演出观摩、班级大合唱、运动会等以班级为单位的大型活动,获得相关优秀组织奖。

评分方法:校团委学生会共同打分,分值比例8%。

10)家长会

考评人员:学生科、校纪检部

评分内容:各班家长会情况

评分方法:每学期打分,分值比例3.5%。

11)迟到、仪容仪表

考评人员:校纪检部

评分内容:早上迟于规定时间入校,入校时间段内走读生仪容仪表情况。

评分方法:每学期每班平均分,分值比例6%。

12)综合意见

教学部主任、宿管、学生科、团委意见,可加可减,不累加,一般封顶0.2。

6.评选流程及奖励

每学期第16周开始评分汇总并于期末完成评定,于下学期开学初统一表彰。

七、校级奖学金评定

1.范围与条件

1)遵规守纪,模范遵守《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2)乐于奉献,热心为集体服务,积极参加学生会、班委、团支部管理工作。

3)热爱劳动,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社团活动。

4)学习态度端正,虚心好学、刻苦钻研,牢固掌握基本知识和技能,注重实践,学习成绩优良。

5)行为规范操行评定分85分以上。

6)体育成绩合格以上。

7)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校奖学金评选资格:主(副)科成绩有不及格者;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较为严重者。

2.比例与标准

一等奖名额为教学部班级总数的40%,每人500元;

二等奖名额为教学部每班一人,每人300元;

三等奖名额为教学部每班人数的10%,每人100元。

3.操作办法

1)奖学金评定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评定标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宁缺勿滥”的原则。

2)校级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生科牵头,各教学部负责实施。

3)各班班主任根据学生综合表现,进行班级推荐。初评学生要在所在班级的班会上作个人小结交流,并征求学生意见,填写登记表,报教学部。

7)各教学部根据学生科分配名额,结合本部实际进行复评,凡符合评比条件的按测评成绩由高到低来确定推荐名单。

8)学生科汇总推荐名单报校部批准。公示无异议后,完成相关奖金发放,并进行备案。

9)校级奖学金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学期进行一次,有上海市级奖学金评选的学期,不重复评选校级奖学金。

八、行为规范“操行分”评定

(一)评定方法

1.每位学生每学期基本分为70分,在基本分的基础上根据学生在校日常表现,依照操行评定加分、扣分标准进行调节。

2.各班每周一小结,每月一小评,每学期一大评。每期评定结果向全班公布,一份交学生科备案,另一份由班主任留存。

3.每班设立“操行分”评定小组,由班长、团支部书记、寝室长和学生代表共同组成。

4.所有评定加分、减分项目,均用《操行分评定分处理单》形式,汇总至班主任处,在班主任老师主持下,每周一次小结,定期向全班公布,学期结束总评。

5.开具《操行分评定分处理单》的人员包括:班主任、值班教师、任课教师、值勤同学、宿舍管理员、门卫、团委。

(二)“操行分”等级

60分以下不合格

60-69分合格

70-85分中等

85-99分良好

100以上优等

(三)奖惩

1.奖励

1)“操行分”是每学期学生评优评先工作的依据。

2)申请入党的学生需连续三个学期“操行分”90分以上。

3)申请入团的学生需在提出该申请的学期“操行分”85分以上。

4)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团干部需连续两个学期“操行分”90分以上。

5)评选优秀团员、优秀学员需连续两个学期“操行分”85分以上。

6)奖学金评定一等奖者需评定学期“操行分”90分以上,二等奖及以下者85分以上。

7)申请困难补助金的学生,申请学期“操行分”需在85分以上。

2.处分

1)“操行分”65分时,班主任即通报该生家长,且向该生提出口头警告。

2)对期末“操行分”初次不合格的学生,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对“操行分”连续二次不合格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对“操行分”连续三次不合格的学生,将劝其退学或作勒令退学处理。

5)申请取消纪律处分的学生,其考察期间的“操行分”不得低于70分。

6)学生每学期的操行评定结果记入学生档案,“操行分”不合格不予补考。

(四)“操行分”调节说明

1.原则上,所有加分或减分每项均为2分,《操行分调节项目表》作说明的除外。可根据学生的具体表现(情节和态度)给予3分以内加分或减分的调节。

2.课堂内项目由任课教师实施,通知未达和纪律处分两项由班主任直接实施,其余各项内容由学生会干部协同值班教师、校内值勤人员共同完成。

3.团委、学生会干部、社团人员的“操行分”调节意见,由团委书记负责审核,填写《操行分评定分处理单》,班主任审定,盖章有效。

4.班级内部可以根据班级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班级进步,有利于班风建设,有利于班级管理的原则,制订各班执行“操行分”调节细则,报学生科审核备案后实行。

“操行分”调节项目表

项目

加分细则

备注

班委、

团支部

认真履

行职责

在学校的各类竞赛和评比中获得集体荣誉,在参与同学普遍加分的基础上,其主要干部每次可再加2分,有关干部每次可再加1分。

  

团委、

学生会

干部认

真履行

职责

①对本职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有讲评。

②以身作则好,原则性强。

③在自己的工作职责范围内有明显成效。

④主动同班主任及主管老师联系。

⑤团结协作精神强。

学生干部工作加分应以每项具体工作实绩为标准,每学期不得超过15分。

住宿生职责

①本寝室无严重违纪违规现象。

②本寝室在寝室综合评比中荣获文明

寝室或表扬寝室(按寝室总数的10%评比)。

③各类值班制度落实好,团结互助好。

④寝室长以身作则好,是非观念强,对

寝室人员敢于管理、善于管理。

参照《住宿学生“操行分”评定》。

参加公

益劳动

①在全班参加的劳动评比中获表彰(按

参加劳动班级总数的10%评比)。

②在学校组织的各项卫生检查中表现突出。

③受学校其他部门表扬。

参照“集体荣誉”项进行加分。

各级表扬或表彰

学生个人由于某些方面表现突出,受到以下表扬:

①班委会表扬1分。

②管理部门表扬2分。

③学校表扬5分。

④参加各类竞赛并获得名次,校级4分、

社会6-10分。

⑤月全勤且月无扣分记录。

⑥投稿被校刊以上刊物登用2-8分,以篇计分。

同一次活动同时获得不同级别奖项时就高计分。

集体

荣誉

①学校各类竞赛评比:第一名,每人3分,第二名,每人2分,第三名,每人1分。

②校际各类竞赛、评比:第一名,每人5分,第二名,每人4分,第三名,每人3分。

③区市级以上各类竞赛、评比:第一名,每人5-10分,第二名,每人4-8分,第三名,每人3-6分。

④每周获得流动红旗,每人加1分。

班级形成团结向上、比学赶帮风气的,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再适当加分;各类竞赛中作出主要贡献者可在此基础上再加l-3分。

受处分后表现

受处分后态度较好,有明显的进步3-10分。

由学生科确认。

仪表

仪容

①未佩带胸卡。

②不合着装规定,如:不穿校服,教室里袒胸露背,男、女同学穿拖鞋、背心等。

③佩戴饰品,染发、烫发、化妆

  

行为

举止

①故意损坏公物。

②乱扔杂物、纸屑、弄脏墙面。

③语言粗俗、不文明。

④叫外卖。

⑤男女同学在公共场合有亲呢行为。

⑥抽烟(包括电子烟)。

5项,第1次发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2次发现留校察看处分;第3次发现劝其退学。其余各项情节严重者,除扣除“操行分”外,参照有关纪律规定处理。

早读

晚自修

①迟到与早退。

②早读做作业、晚自修讲话。

③值日班干部末完成管理任务。

④做其它与早读、自修课无关的事。

  

课堂

①上课打瞌睡。

②讲废话。

③使用手机、耳机。

④看与课堂内容无关的书刊杂志。

⑤顶撞老师不服从管理。

⑥乱扔废纸及其它杂物。

⑦不按时交作业、抄袭作业。

⑧不按座位表就坐。

⑨迟到、早退。

⑩吃零食。

5项每出现1次扣4分,情节严重者,则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早操、早锻炼、眼保健操

①无故不参加。

②做操、锻炼不认真、不到位。

③迟到或早退。

  

就餐

①就餐不排队。

②浪费粮食。

③不服从执勤人员的管理。

  

就寝

①不按时就寝。

②就寝后做影响他人就寝的事。

③大声讲话。

④不按时起床。

⑤内务卫生不合格

参照《住宿学生“操行分”评定》。

通知

未达

①家长会缺席。

②回执未交。

③假冒家长签名。

3项每次扣10分。

纪律

处分

①通报批评,每次5分。

②警告,每次10分。

③记过处分,每次15分。

④留校察看,每次25分。

  

九、违纪处理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主要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一)主要违纪事项

1.旷课、迟到、早退

1)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为一节旷课,旷课一天或累计旷课(包括早、晚自修)10学时,由班主任批评教育,在班内作检查。

2)累计11-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3)累计21-5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累计51-71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5)累计72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考试作弊

1)凡考试作弊者,该门课作零分处理,取消学期一次补考机会。

2)第一次作弊,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多次作弊,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其他考试违纪行为参照《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3.赌博

1)参与赌博者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带头赌博或赌资累计在40元以上者加重一级处分。

2)多次赌博、屡教不改、影响极坏者劝其退学。

4.酗酒

1)第一次喝酒没有造成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

2)聚众酗酒、屡教不改,在学生中造成严重影响者劝其退学。

5.抽烟

1)我校学生在校园内外均禁止吸烟。在校园内外发现抽烟的学生,第一次被发现者给予记过处分。

2)对于屡教不改、在校园内外重要地点抽烟危害公共安全者,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3)在校期间使用电子烟等类似物品,均视同抽烟行为进行处理。

6.肇事、打架斗殴

1)虽然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支付伤者相关费用

4)致人重伤者,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并支付伤者相关费用

7.偷窃

1)作案价值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作案价值3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劝其退学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多次作案、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敲诈

1)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作案重大移送公安机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多次作案、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9.损坏公物

1)非故意损坏公物者,应按原价赔偿。

2)故意损坏公物者,按原价或加倍赔偿,情节恶劣者给予记过处分。

10.学生在校期间禁止谈恋爱。对教育不改者作记过处分,对教育不改并在学生中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1.学生不得进入与学生身份不符的营业性娱乐场所如夜总会、酒吧、歌舞厅、棋牌室等,经教育而不改正者,给予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12.其它违纪行为

因违纪行为而受处分的学生,除给予处分外,根据行为规范“操行分”调节制度,给予相应的扣分处罚。

(二)严重违纪事项

学生严重违反学校纪律,一经查实,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将按照市教委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1.在校园内外进行偷窃、赌博、诈骗活动。

2.在校园内外称王称霸、组织校内外人员制造事端,打架斗殴、敲诈、欺凌他人者。

3.在校期间不服管理顶撞或谩骂教师及其他管理人员,扰乱正常教学秩序者。

4.利用网络造谣、诽谤攻击他人,实施网络欺凌、辱骂同学师长,造成严重后果者。

5.违反仪容仪表规定,屡教不改者。

6.违反学校纪律协助外校人员私入校园,住宿学生私自外出,夜不归宿者。

7.在校期间携带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传阅黄色淫秽书刊等物品。

8.男女生交往过密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9.在校园内外抽烟、喝酒、故意损坏公物者。

10.违反学校安全制度等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被认定为严重违纪事件者。

(三)违纪学生处理程序和申诉流程

1.对违纪学生情况应调查清楚,掌握确凿的事实依据和旁证材料,由班主任提出处理意见,部门审核,填写《上海市工商外国语学校违纪学生处分审批流程表》,经学生科审定提出处分报告,分级审批。审批结果在相应范围内公布,学生科存档。《处分决定书》分为正文和回执两个部分,回执应在公布处分结果后,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收,交回学生科存档。

2.若学生本人或者监护人对违纪处理结果不服,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学生科进行申诉,学生科应在收到申诉书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该事件进行重新调查和认定,上报学校同意后,书面告知申诉人复议结果。

若学生和监护人仍对此复议结果不满,可于收到《复议通知书》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书面形式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该事件再次进行重新调查和认定,经集体审议后,书面告知申诉人二次复议结果。若处分级别为“开除学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需在执行当事人到场的听证程序后,经集体审议,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再书面告知申诉人二次复议的结果。

若学生和监护人对二次复议结果仍不满意,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申诉。

3.学生处分审批权限

警告、严重警告:由班主任上报、部门审核、学生科审定。

记过:由学生科提出处分意见,主管校长审定。

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由学生科提出处分意见,校长办公会审定。

4.凡受记过以上处分,该学期行为规范操行评定为“不合格”。

5.连续二次操行评定“不合格”者,作随班试读或留级处理。如三年中有三次行为规范操行评定为不合格的给予退学处理。

6.如毕业班最后一个学期,行为规范操行评定不合格,或毕业前尚有记过及以上处分未撤销者,视为思想品德素养评价不合格,不满足上海市教委规定的毕业标准,只发给结业证书。若处分按规定撤销后,可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所有纪律处分情况需在学生档案中如实记录。

7.中本贯通、中高职贯通学生,若在一年级甄别和三年级转段时,有记过及以上处分未撤销的,视为思想品德素养评价不合格,甄别和转段原则上不予通过。

(四)违纪学生申请撤销处分程序

1.学生受处分后,要认真学习,提高认识,改正错误,接受班主任教师、班干部和同学的帮助教育,遵纪守法,严守校纪校规。

2.学生受处分后,应自己制定转变计划,定期写思想汇报,一般一季度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的,经班主任和教学部同意,可由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申请并做思想汇报小结,参加学校举办的行为规范学习班,满足学校规定的志愿服务时长及其它指定的德育活动内容,合格后由班委会讨论并提交会议记录(附与会者签名确认),班主任及任课教师签署意见,报请学生科审批后撤销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由校长办公会审批)。处分撤销后,相关记录应从学生档案移出。

3.参加实习的同学要有实习单位或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开出的表现证明(出证明单位要签章)。

4.学生受到纪律处分后,本人思想态度转变较大,敢于揭发、制止不良现象,各方面表现有较大进步,有好人好事或突出贡献者,可视具体情况提前撤销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缩短留校察看的期限。

5.各级别纪律处分可在以下期限后,申请撤销处分。

警告:3个月以后

严重警告:6个月以后

记过处分:9个月以后

记大过处分:10个月以后

留校察看:12个月以后


第六部分附录

住宿申请表

班级

  

姓名

  

性别

  

学籍号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本人手机

  

固定电话:

父亲手机

  

母亲手机

  

申请理由:

  

  

  

  

家长签名:日期:

1、班主任意见

  

  

  

  

  

签名:

日期:

2、学生科审核、制作胸卡

  

  

  

  

签名:

日期:

3、寝室意见

  

安排至

  

  

签名:

日期:

学生提出申请经学生科审核通过,由班主任确认签名,再到指定地点更换胸卡,最后上交寝室。

退宿申请表

班级

  

姓名

  

性别

  

学籍号

  

宿舍楼名称

  

室号

  

床位号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本人手机

  

固定电话:

父亲手机

  

母亲手机

  

退宿理由:

  

家长签名:日期:

1寝室值班老师与家长确认

电话:

  

  

签名:

日期:

2班主任意见

  

  

  

签名:

日期:

3胸卡更换制作、学生科审核

  

  

  

  

签名:

日期:

1、学生提出申请,经由宿管值班教师与家长确认后,班主任签名确认后,先到指定地点办理胸卡更换手续,再上交学生科负责老师审核,最后交寝室存档。

2、考虑到学校住宿资源有限,学生申请退宿后,今后原则上不得再申请住宿。


学年度三好学生登记表

  

  

教学部、班级

  

政治面貌

  

  

现任职务

  

入团年月

  

推优年月

  

联系方式

  

奖学金获奖情况

  

本年度所获四项重要奖励情况

获奖名称

获奖时间

  

  

  

  

  

  

  

  

简述工作表现(组织活动情况)

何时何地曾策划、参与某项工作

(活动)

取得的成绩(效果)

  

  

  

  

  

  

  

  

班主任推荐意见

  

  

签名:

教学部推荐意见

  

  

签名:

学校审核意见

  

  

盖章:

备注:1.500 字个人事迹请附后。

2.上交材料包括:签字后推荐表纸质版一式两份,事迹材料一份。

3.一份存档,一份放入学生档案。


学年度优秀学生干部登记表

  

  

教学部、班级

  

政治面貌

  

民族

  

现任职务

  

入团年月

  

推优年月

  

联系方式

  

何年何月曾获校级以上荣誉

  

本年度所获四项重要奖励情况

获奖名称

获奖时间

  

  

  

  

  

  

  

  

简述工作表现(组织活动情况)

何时何地曾策划、参与某项工作

(活动)

取得的成绩(效果)

  

  

  

  

  

  

  

  

班主任/ 部主任推荐意见

  

  

签名:

学校审核

意见

  

  

盖章:

备注:1.500 字个人事迹请附后。

2.上交材料包括:签字后推荐表纸质版一式两份,事迹材料一份。

3.一份存档,一份放入学生档案。


学年度优秀共青团干部登记表

  

性别

  

教学部、班级

  

政治面貌

  

民族

  

现任职务

  

入团年月

  

推优年月

  

联系方式

  

何年何月曾获校级以上荣誉

  

本年度所获四项重要奖励情况

获奖名称

获奖时间

  

  

  

  

  

  

  

  

简述工作表现(组织活动情况)

何时何地曾策划、参与某项工作

(活动)

取得的成绩(效果)

  

  

  

  

  

  

  

  

班主任/ 部主任推荐意见

  

  

  

签名:

学校审核

意见

  

  

  

盖章:

备注:1.500 字个人事迹请附后。

2.上交材料包括:签字后推荐表纸质版一式两份,事迹材料一份。

3.一份存档,一份放入学生档案。


学年度优秀共青团员登记表

  

性别

  

教学部、班级

  

政治面貌

  

民族

  

现任职务

  

入团年月

  

推优年月

  

联系方式

  

何年何月曾获校级以上荣誉

  

  

本年度所获四项重要奖励情况

获奖名称

获奖时间

  

  

  

  

  

  

  

  

  

  

简述表现

何时何地曾策划、参与某项工作

(活动)

取得的成绩(效果)

  

  

  

  

  

  

  

  

团支部推荐意见

  

  

  

签名:

班主任推荐意见

  

  

  

签名:

团委审核意见

  

  

  

盖章:

备注:1.500 字个人事迹请附后。

2.上交材料包括:签字后推荐表纸质版一式两份,事迹材料一份。

3.一份存档,一份放入学生档案。

学年度优秀毕业生推荐表

  

班级

  

姓名

  

  

照片

(贴1寸彩色免冠登记照 )

出生年月

  

专业

  

政治面貌

  

民族

  

户籍所在地

  

手机

  

在校期间获得荣誉

  

自我鉴定

  

班主任意见

  

部门意见

  

学生科审核

  

校领导审批

  

  

年份编号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特殊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及普通中等职业学校附设特教班)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应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保障基本工作条件,切实做好学籍管理和相关工作。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国家、市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指区教育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下同)和学校分级管理,市教育行政部门行使统筹管理职能。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凡完成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力的学生,符合招生条件,均可报考本市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渠道中录取新生。

第六条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特殊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及普通中等职业学校附设特教班(以下简称“特殊职业教育学校”)新生如有沟通困难等情况须在监护人陪同下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学校应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违反本市高中阶段招生规定情形的,应取消入学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书面申请。如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2周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根据原卫生部、教育部《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卫医发〔2008〕37号)规定,学校应组织所有入学新生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新生入学后须由学校组织健康检查;特殊职业教育学校学生(以下简称“特殊教育学生”)其监护人须配合学校提供相关的医学证明;经检查合格,方可取得学籍。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健康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治疗,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1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本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延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录取条件,应取消入学资格,并分别报学校主管部门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应在1个月内将放弃入学资格和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材料按原招生渠道退回招生主管部门。

第九条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入学前基本信息、招生入学成绩、录取通知书和体检表等相关材料,特殊教育学生档案还可有残疾证复印件、医学诊断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在普通中等职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还应提供参加特教学业考试申请表和评估表;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信息登记表等相关材料。

学籍档案应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十条学校应将新生基本信息按教育部和上海市要求,及时上报上海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并办理电子注册手续。春季入学的学生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3月下旬;秋季入学的学生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10月下旬。

第十一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二条本市与外省份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学业全部在本市就读的,按本市生源办法进行注册;招生当年不在本市就读的学生,可采用预注册的办法取得本市中职预备学籍,预注册办法参照本市生源办法执行。联合办学应执行本市学校相关专业教学计划,并按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学生学籍管理。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

每学期开学前,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学期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而逾期2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学生发生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复学、退学及注销学籍等情况均应作为学籍变动并记录相关信息。学校应将每学年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及时上报上海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学生在每学年结束时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或不及格课程在2门及以下者,准予升级。

第十六条同一学年内,累计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达3门及以上者,应予留级。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1.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为1个学期的课程,按1门课程计算;

2.跨学期课程按1门课程计算;

3.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独立设置的各种实践性课程,均应单独考核,按1门课程计算。

学生留级以3次为限,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留级的学生在延长学习期限内仍应向学校交纳学杂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市内转学和跨省份转学程序如下:

1.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转出学校同意;

2.学生及其监护人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

3.双方学校报各自主管部门备案;

4.市内转学的由转入学校办理转学手续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跨省份转学的,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普通中职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需要转入特殊职业教育学校,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向学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提出意见并报区教育行政部门,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生前往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残疾诊断,并根据残疾诊断结果报上海市特殊学生教育评估中心(以下简称“市特教评估中心”)进行评估,由市特教学生评估中心对学生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将评估结果反馈给相应区教育行政部门,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评估报告对学生的转学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意见。符合转学条件的,经转入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转入。

第十八条学生转学原则上在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进行。特殊教育学生转学原则上在各类特殊中等职业学校或普通中职校附设特教班之间进行。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在中等职业学校的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及生涯规划;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本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可准予休学。

1.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困难不能坚持学习者(缺课超过一个学期的三分之一以上);学生因病需要申请休学,应持本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

2.学生因依法服兵役者,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

3.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出国、出境者(缺课超过一个学期的三分之一以上);

4.学生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者。

学生休学以学期为单位,休学起迄日期由学校认定,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依法服兵役者除外)。学生休学须分别报学校主管部门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校和学生监护人应签订协议,明确学生管理由监护人负责,对学生离校期间的管理进行约定。

第二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两周内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分别报学校主管部门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复学后经学校审核后,原则上随原专业适当年级学习。

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应当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审查确能坚持学习者,方可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退学应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办理退学手续。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作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5.经相关专业机构认定,学生行为对他人的健康或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

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学校主管部门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学手续;未经批准,逾期不办理退学手续者,视作自动退学。

  

第四章成绩考核

第二十三条成绩考核包括学业与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学校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及学生选修情况,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通过平时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考核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成绩应及时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可分为考试、考查两种。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或行业有关标准和技能要求组织考试、考查。考试、考查结果是学生升留级或取得学分的依据。

对具有一定专业实践能力或已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经学校审核,可折算相应学分或免于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特殊职业教育学校按照专业教学计划要求,根据学生的残疾程度和具体情况,在确保安全情况下,采用不同方法组织学生实习。

学生参加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特殊教育学生参加实习,学校还需与学生监护人对实习内容和安全责任进行责任约定。学生实习结束后,应由实习单位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考核工作。学校应将学生实习考核成绩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二十六条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可以参加高一年级的课程考核,合格者可以获得相应的成绩或学分。

第二十七条学生取得与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关课程合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向学校申请,转换有效成绩。学校对学生进行评定,原则上只要等于或高于学校同类课程或职业能力要求,并持有效学习和资格证明,均应予以承认并按有效成绩记载。

学生通过自学或其它学习经历,可申请免修学校教学计划中相同或相近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该门课程成绩可记入学籍档案。

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兼学其他专业的课程。

第二十八条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应提供补考机会。补考次数和时间由学校确定。

第二十九条学生操行评定应以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要求为主要依据,操行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采用写实性评语形式,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条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予以公示。

学生奖励分为全国、市、区(县)、行业、学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学校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于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解除其处分。

学校应制定本校学生纪律处分等相关规定,明确其适用范围和审批程序。学校根据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对违纪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帮助,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依规处理。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开除学籍处分可以设立听证程序,充分听取本人申辩。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议。对争议较大的决定,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进行调查,并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学生,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对学生的表彰与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有关资料应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解除后,学校应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六章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六条中等职业教育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特殊中等职业教育基本学制以4年为主。若学生无法在基本学制内完成学业,可申请推迟毕业,最长不超过3年。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校,允许学生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

第三十七条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的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全部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第三十八条毕业证书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学校颁发。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毕业证书应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特殊职业教育学校毕业证书可以注明特殊教育类别。

第三十九条经学校批准,在校期间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学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的学生,可由学校发给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制的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对于在基本学制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在基本学制内仍有部分课程(含实践性课程)经两次补考后不及格,或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未修满规定学分,同时,未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学生可在3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或补修学分,取得毕业资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四十一条对未完成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二条毕业证书遗失后不再补发,由学校颁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统一印制的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第四十三条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通过上海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变更操作。

第四十四条本市成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市中高等职业教育贯通培养模式学生学籍管理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各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关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施行,有效期10年。原《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职〔2016〕35号)予以废止。


上海市工商外国语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推进教育教学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规〔2018〕2号),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校普通中专各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校学籍管理职能部门为教务科、学生科、招生就业办公室,由分管教学副校长统一领导。

第四条应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相关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保障基本工作条件,切实做好各项学籍管理和相关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凡完成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力的学生,符合招生条件,均可报考本校。学校按规定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渠道中录取新生。成人中专实施注册入学,具体要求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违反本市高中阶段招生规定情形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书面申请。如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2周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根据原卫生部、教育部《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卫医发〔2008〕37号)规定,学校应组织所有入学新生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新生入学后须由学校后保科组织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方可取得学籍。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健康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治疗,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1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本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延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招生就业办公室会同教务科、学生科在两周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并分别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招生就业办公室须在1个月内将放弃入学资格和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材料按原招生渠道退回招生主管部门。

第九条学生科须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入学前基本信息、招生入学成绩、录取通知书和体检表等相关材料,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还应提供参加特教学业考试申请表和评估表;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信息登记表等相关材料。

学生学籍档案管理,须做好以下工作:

1.新生报到日之后的一周内,由招生就业办公室向学生科移交新生档案。新生入校开学后的第四周内,学生科根据教务科出具的未报到新生名单,将其档案退还给招生就业办公室,由招生就业办公室按原招生渠道退回招生主管部门。新生档案一般在报到日之后的三周内,由学生科按照教务科确定的班级名单,实行分班管理。

2.对新生档案,由学生科负责及时核查、登记,放入我校专用学生档案袋保存。同时,应将学生报到时上交的我校《录取通知书》(成人中专以《报名表》代替)归档。如有材料缺失,应要求学生及时补齐。

3.学生在校期间,由教务科、学生科、招就办、医务室等部门产生的相关材料,各部门应指定专人收集整理,及时移交学生科归档,并办理移交手续。

4.学生科负责按时完成归档任务,并按学年整理编目。

5.在校生发生转学、退学等学籍变动情况时,教务科负责将学籍更改信息通知学生科,并同时告知学生须及时到学生科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6.每年六月至九月,学生毕业、结业、退学离校后,由学生科负责转递档案。

第十条教务科须将新生基本信息按教育部和上海市要求,及时上报上海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并办理电子注册手续。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10月下旬。

第十一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我校就读,须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二条本校与外省份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学业全部在本校就读的,按本市生源办法进行注册;招生当年在合作学校就读的学生,可采用预注册的办法取得本校中职预备学籍,预注册办法参照本市生源办法执行。联合办学须执行学校相关专业教学计划,并按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学生学籍管理。

任何部门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

第十三条每学期开学前,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学期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而逾期2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须持学生证、学费缴费收据到教务科办理学期注册手续。

  

第三章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学生发生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复学、退学及注销学籍等情况均须作为学籍变动并记录相关信息,由教务科负责管理。教务科应在办理完成学生学籍变动手续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送达学生科、招生就业办公室、财务科等有关部门,并按规定将每学年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及时上报上海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学生在每学年结束时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或不及格课程在2门及以下者,准予升级。

第十六条同一学年内,累计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达3门及以上者,应予留级。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1.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为1个学期的课程,按1门课程计算;

2.跨学期课程按1门课程计算;

3.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独立设置的各种实践性课程,均须单独考核,按1门课程计算。

学生留级以3次为限,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留级的学生在延长学习期限内仍应向学校交纳学杂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市内转学和跨省份转学程序如下:

转入办理程序:

1.学生及其监护人持原就读学校同意转出书面证明,向本校教务科提出转入申请,教务科审核后,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批;

2.教务科办理转学手续,并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学校有关部门;

3.教务科负责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4.教务科负责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转出办理程序:

1.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教务科提出申请,教务科审核后,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批;

2.学生及其监护人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

3.教务科负责报上海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4.本市转学的由转入学校办理转学手续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跨省份转学的,教务科负责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5.教务科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学校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学生转学原则上在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进行。在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本校,但在本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及生涯规划;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本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转专业办理程序如下:

1.学生及其监护人向教务科提出申请;

2.教务科会同相关专业教学部、学生科、后勤保卫科等部门对学生及其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

3.分管校领导审批;

4.教务科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通报学校有关部门。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可准予休学。

1.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困难不能坚持学习者(缺课超过一个学期的三分之一以上);学生因病需要申请休学,应持本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

2.学生因依法服兵役者,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

3.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出国、出境者(缺课超过一个学期的三分之一以上);

4.学生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者。

学生休学以学期为单位,休学起迄日期由学校认定,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依法服兵役者除外)。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生科须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协议,明确学生管理由监护人负责,对学生离校期间的管理进行约定。

学生休学程序如下:

1.学生及其监护人持相关材料,向教务科提交书面申请;

2.教务科审核学生申请材料,对上述符合休学条件者,经学生科签字后,报请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批;

3.学生休学申请经批准后,由学生科与学生及其监护人签订学生离校期间管理协议;

4.教务科办理学生休学相关手续后,将学生休学信息及时通报学校有关部门,并分别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核后,原则上随原专业适当年级学习。

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应当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医务室及学生科审查确能坚持学习者,方可复学。

复学办理程序如下:

1.学生及其监护人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两周内向教务科递交复学书面申请;

2.教务科审核学生复学申请,对符合复学条件者,经学生科签字后,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

3.学生复学申请经批准后,由教务科办理相关手续,并安排到相应专业班级就读;

4.教务科将学生复学信息及时通报学校有关部门,并分别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学生退学应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办理退学手续。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作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5.经相关专业机构认定,学生行为对他人的健康或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

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学校主管部门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学手续;未经批准,逾期不办理退学手续者,视作自动退学。

退学办理程序如下:

1.由学生所在教学部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上述事项,并做出下列提示:

1)学生应于告知书发出后两周内(双休日及节假日除外)到学校办理退学手续;

2)学生若未经批准而逾期未到学校办理退学手续,学校将按自动退学处理;

3)学生对上述事项若有疑问或异议,可于告知书发出后两周内(双休日及节假日除外)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陈述或申辩;

2.学生本人和监护人向以书面形式向教务科提出退学申请;

3.教务科审核学生退学申请,经学生科签字后,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

4.教务科负责办理退学手续,并及时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并将相关信息通报学校学生科、教学部、财务科等部门。

自动退学办理程序如下:

1.对于逾期不办理退学手续者,教学部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科审核后送交教务科汇总;

2.教务科将上述学生材料及处理意见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

3.教务科办理自动退学手续,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处理结果,并及时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并将相关信息通报学校学生科、教学部、财务科等部门。

  

第四章成绩考核

第二十三条成绩考核包括学业与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学校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及学生选修情况,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通过平时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考核进行综合评定。

教务科负责学生学业方面的考核,学生科负责学生操行方面的考核。

考核成绩应及时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可分为考试、考查两种。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或行业有关标准和技能要求组织考试、考查。考试、考查结果是学生升留级的依据。

对具有一定专业实践能力或已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经学校审核,可免于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

办理程序如下:

1.学生持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向教务科递交书面申请;

2.教务科组织对学生所递交的材料做出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教务科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对学生课程考核情况做相应记录。

第二十五条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学生顶岗实习由招生就业办负责组织与管理。

学生参加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学生实习结束,由企业和招生就业办公室共同完成学生实习考核,学生实习结束后,应由实习单位和招生就业办公室共同完成学生实习考核工作,考核结果须及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将学生实习考核成绩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二十六条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教务科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以参加高一年级的课程考核,合格者可以获得相应的成绩。

第二十七条学生取得与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关课程合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向学校申请,转换有效成绩。学校对学生进行评定,原则上只要等于或高于学校同类课程或职业能力要求,并持有效学习和资格证明,均应予以承认并按有效成绩记载。

学生通过自学或其它学习经历,可申请免修学校教学计划中相同或相近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该门课程成绩可记入学籍档案。

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兼学其他专业的课程。办理程序如下:

1.学生持相关证明文件,向教务科递交书面申请;

2.教务科组织对学生所递交的材料做出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教务科按有关规定对学生成绩做相应记录。

第二十八条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可参加由教务科组织的补考。补考包括学期补考和毕业补考两类。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补考一般不超过4次。

第二十九条学生操行评定应以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要求为主要依据,操行评定每学期进行一次,采用写实性评语形式,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学生操行评定由学生科组织实施。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条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须予以公示。

学生奖励分为全国、市、区(县)、行业、学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学校奖励的具体办法根据学校相关奖励规定实施。

学生奖励由学生科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于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将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按违纪学生解除处分程序解除其处分。

学生科负责根据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按照学校学生纪律处分相关规定中明确的审批程序,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对违纪的学生,要加强教育帮助,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依规处理。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开除学籍处分设立听证程序,充分听取本人申辩。对本人的申诉,由学校组织复议。对争议较大的决定,报请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进行调查,并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学生,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对学生的表彰与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有关资料应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解除后,应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六章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六条本校中等职业教育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若学生无法在基本学制内完成学业,可申请推迟毕业,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三十七条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全部合格;

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学生科负责学生思想品德的审核,教务科负责学生学业成绩的审核,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学生实习鉴定的审核。

审核结果应由相关部门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并提示其如有疑问或异议,可于指定期限内到学校提出陈述或申辩。

上述审核结果汇总到教务科,由教务科办理学生毕业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毕业证书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由学生科负责颁发。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毕业证书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

第三十九条经学校批准,在校期间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学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通过考核的学生,经教务科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发给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制的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对于在基本学制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在基本学制内仍有部分课程(含实践性课程)经补考后不及格,同时,未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学生可在3年内向教务科申请补考,取得毕业资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结业学生的补考、毕业资格的审核、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由教务科负责办理。

第四十一条对未完成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由教务科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二条毕业证书遗失后不再补发,由学校颁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统一印制的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教务科通过上海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变更操作。

第四十四条本校具有成人中专学籍的学生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中高等职业教育贯通培养模式学生学籍管理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教务科、学生科、招生就业办公室等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学籍管理相关事务,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修订完善招生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制度,为本细则的实施提供保障。

第四十六条教务科、学生科、招生就业办公室等部门,要建立学籍管理联络沟通机制和定期例会制度,保证学籍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教务科、学生科、招生就业办公室解释与修订。

第四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施行,有效期10年。原《上海市工商外国语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