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知识进校园,普法教育促成长——记我校法治副校长聘书颁发仪式暨“法治教育进校园-民法典与未成年人”法律知识专题讲座

来源:创建部门:学生科发布者:汤国斌发布时间:2020-09-24浏览次数:488

  

  

 为进一步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营造平安、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2020922中午1235,我校于明华楼三楼多功能厅开展了法治教育进校园——民法典与未成年人法律知识专题讲座。本次讲座我校特邀徐汇区检察院的高级检察官季冬梅老师主讲,我校校党委书记李红兵老师、校纪委书记徐婷老师、学生科科长兼学生工作党支部书记周立伟老师及2019级商外一部各班班主任老师出席了本次讲座商外一部1901班、1902班、1912班、1913班和1914 班的部分同学参加了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学生科科长周立伟老师代表我校全体师生对徐汇区检察院的高级检察官季冬梅老师一直以来对我校法治教育上的指导表达了诚挚的谢意。同时,纪委书记徐婷老师代表我校接受了徐汇区检察院赠送的法治教育图书。我校党委书记李红兵老师为季检察官颁发了法治副校长聘书。

 

  

     紧接着,季检察官便开始作讲座,先为同学们整体概括了《民法典》,这是全国翘首以盼的重要法典,它强调平等、自愿、公平、奋进,未成年人在其中的地位和权益保障备受瞩目。《民法典》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四个重要时间节点分别为胎儿、八周岁、十六周岁和十八周岁。季检察官强调,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八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期间遭受的侵害在年满十八周岁后有权向法院提出对侵害者的诉讼。

    随后,季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民法典》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房屋居住权、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未成年人收养以及姓氏的规定。当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行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实施严重侵害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将被剥夺监护权。《民法典·总则篇》结合此次疫情,完善了因疫情等突发状况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讲座讲解期间,季检察官多次引用事例,如在讲解《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该条法律条例时,季检察官为大家讲述了11岁女生小红私自用妈妈手机给主播打赏8万元这一案例,以生动丰富的案例举证,以案释法、以法论事,深入浅出为同学们进行了解说师生们听得兴趣盎然、深受教育。季检察官强调,学习《民法典》以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知识,不仅为了目前为了保护自己,更为了将来成年后更好的保护他人。

  

  

我校一直以来坚持在每学期开展法治教育工作,初衷是为了告诉同学们如何使用法律武器,做到知法懂法,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为未来打好法律基础,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仅靠社会,也要靠自身的学习。希望同学们通过聆听本次法治教育讲座,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作为未成年人所受到保护的权益基本的认识。我校将会继续为同学们营造学法氛围,加强普法力度,使法律知识浸润在学生们的生活中,从而潜移默化地影响他们,让学习法律成为学生们的一种习惯,让法治教育伴随着同学们一同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