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业教育国际化教育政策法规发展初探

作者:陈文珊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1-25浏览次数:2000

内容摘要:当前,教育全球化成为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职业教育作为重要的教育类型,职业教育国际化亦成为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其中,职业教育的政策法规直接影响着职业教育国际化的进程。本文梳理职业教育国际化政策法律法规发展历程,深入分析我国职业教育国际化教育政策法规仍需改进的方向,在此基础上展望我国职业教育国际化的未来发展趋势

关键词:职业教育国际化  教育政策法规

 

经济全球化带动教育全球化,教育全球化已经成为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世界各国教育必然不同程度地受到教育全球化的潮流的影响。我国也不例外,在国家层面,国家高度重视教育国际化进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指出,借鉴国际上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育经验,促进我国教育改革发展,提升我国教育的国际地位、影响力和竞争力。作为重要教育类型之一的职业教育应对这一挑战的有效路径就是推进职业教育国际化。其中,职业教育国际化教育政策法规对于推进职业教育国际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有必要对我国职业教育国际化教育政策法规进行研究。

一、职业教育国际化政策法规发展历程梳理

(一)职业教育国际化未纳入官方文件,职业教育国际化实践进展初见端倪1985-1994年)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教育事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教育政策处于刚起步阶段,国家通过出台重要教育官方文件来进行教育体制改革,该阶段的教育政策解决的是教育体制改革的基本问题,比如,19855月,我国颁布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该文件指出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教育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993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更是加速了我国各项教育改革。

深入分析该阶段的两个重要文件,“职业教育国际化”尚未纳入这两个文件,其深层次原因在于限于我国对外开放程度处于起步阶段,在职业教育层面尚未形成官方的文件。从另一角度来说,随着此阶段,我国整体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职业教育国际化的进程还是有所进展:

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陆续从国外引进先进的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及课程模式,掀起了国内职业教育的浪潮,包括80年代引进德国双元制、MES90年代引进加拿大CBE。其中典型的合作项目包括,1985年中德合作建立于上海电子工业学校;1988年原国家教委在东北和华北地区6个城市引进德国“双元制”模式试点;1991年中国和加拿大高中后职业技术教育合作项目(CCCLP),加拿大国际发展署提供了750万加元。199311月德国总理科尔在上海接见“中德同济大学职业教育师资培养项目”筹备组,该项目作为“总理倡议”纳入中德两国政府合作协议; 19947月中国国务院总理李鹏和德国总理科尔在德国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加强职业教育领域合作的联合声明》,这是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专门就职教合作签署的第一个也是目前唯一一个双边协议,是中德职业教育交流与合作的纲领性文件。此外,我国从各级政府到学校,不断排遣职业教育出国访问、进修、考察,同时也聘请外籍教师来华任教,促进了我国职业教育师资参与国际交流。

此阶段,虽然尚未正式出台职业教育国际化的官方文件,但是我国引进、“移植”国外先进的职业教育模式,丰富了职业教育国际化的实践进程,为职业教育国际化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实践依据。

(二)初步提及职业教育国际化政策,鼓励职业教育国际化交流与合作(1995-2000年)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职业教育国际化进入到国家级教育政策之中,越来越多的教育政策开始鼓励职业教育国际化交流与合作。

1994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涉及到有关职业教育国际化的内容是“进一步加强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扩大教育对外开放,吸收与借鉴世界各国发展教育的成功经验和人类科学文化成果。积极开拓对外交流渠道,争取对我国发展教育的资助与合作项目,支持和发展学校和科研机构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19969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办法”第三十五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提供的资助和捐赠,必须用于职业教育”。

1997年中德两国发展政策混合委员会第15次会议一致同意开展中国职业教育的行业研究,19984月中旬中国外经贸部和德国经贸部以及德国技术合作公司,在中国教育部、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和机械工业部的支持下,建立中国职业教育行业研究核心小组。19987月中国外经贸部和德国经合部根据19965月签署的中德发展政策合作混合委员会第15次会议纪要,确认开展“中德职业资格证书合作项目”,由中国劳动部实施。

此阶段,职业教育国际化正式纳入到官方文件中,标志着职业教育国际化步入规范化轨道。

(三)职业教育国际化政策渐成体系,国际化交流内容与方式愈加多元化(2011-至今)

2001年,随着中国加入WTO,经济全球化带来教育全球化,职业教育全球化成为发展趋势。2002年《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以及2003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成为指导和规范我国合作办学的重要法律文件,它们都特别指出职业教育国际化交流与合作需要高度重视。2005《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多项重大政策决定明确提到了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合作办学。20148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指出“积极引进国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鼓励国外组织和个人依照我国法律和办学资格要求,同我国境内职业教育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合作举办高水平的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努力拓展职业学校毕业生国外就业市场”。

伴随这些相关法规政策的出台以及我国引进国外职业教育模式的实践,职业教育国际化交流与合作有了长足发展,且合作方式越来越多元化,比如投资式、证书式、课程式等,项目数可谓不可胜数。根据教育部2002统计,经教育部门批准全国中外合作项目是712个,学历教育项目372个,非学历项目是313个,学历教育项目中,中高职占了50.27%,非学历教育项目中也有大量属于职业教育范畴。

中外职业教育合作项目专业领域进一步拓宽: 20024月陈至立部长邀请德国巴伐利亚文教部部长霍尔迈尔访华,建议在中国建立一所按照德国“双元制”模式运作的职业院校;2004年中国教育部、上海市教委和德国巴伐利亚州科学部合作,在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建立中德职业学院;20076月,上海健雄职业技术学院与德国工商行业海外部合作建立“中德职教培训中心”,为中国“长三角”地区德资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20126月,教育部组织上海市和天津市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开展职业教育部分专业教学标准开发试点工作。截至201211月,借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经验,开发出首批25个专业教学标准。

由此可见,该阶段职业教育国际化政策开始渐成体系,并且国际化交流内容与方式也愈来愈加多元化。

二、我国职业教育国际化教育政策法规仍需改进的方向

(一)尚未形成面向职业教育国际化的法制战略

通过梳理我国有关职业教育国际化的政策、法律、法规,发现数量上比较少,对职业教育国际化的具体规定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这表明我国尚未形成职业教育国际化法制战略,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职业教育国际化进程。从国际比较的视角来看,职业教育输出大国基本上建立起了完善职业教育国际化法制战略,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国际化法制战略制定职业教育国际化法制战略,有助于维护职业教育国际化秩序,促进职业教育规范化发展;有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制度环境,加速职业教育国际化进程。

(二)尚未形成系统的职业教育国际化的政策法规

职业教育国际化的政策法规对于推进职业教育国际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职业教育国际化的实践中,职业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主要是在发达国家教育市场开拓策略的引领下进行的,因此,在职业教育理论和制度层面上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主要是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模式。在行动层面上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主要是充当发达国家高等教育输出的接受国,扮演的主要是跟随者和消费者的角色。在某种程度上,说明由于我国的职业教育国际化政策法规尚未形成体系,职业教育国际化进程中,职业院校只能扮演被动、单一的国际化角色和走狭窄的国际化路径,由此带来了消费发达国家教育服务带来的职业教育特色和经济利益的丧失、人才流失等现象。

(三)有关职业教育国际化的政策法规规定亟待精细化

根据有关职业教育国际化的政策法规,发现在中外合作办学对象选上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明确的标准,导致部分职业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水平不高,国外的优质教育资源未能实质性地引进的现象,从而导致职业教育国际化办学质量低下。比如,某些职业院校未能在选择合作方上把关,合作对象本身就不是优质学院。由此带来的后果是合作办学的专业层次较低,重复性。主要表现为外方仅负责培训国内教师和提供部分课程的教学资源而不提供核心课程的教学资源并且外方教师也不来我方授课。这样职业教育质量难以保证。

三、我国职业教育国际化教育政策法律法规的展望

(一)确立职业教育国际化的法制化战略

全面正确地认识职业教育国际化作用和我国职业教育国际化使命,对我国实现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经济的发展必然带动和促进教育的发展,经济全球化为职业教育国际化发展提供了动力和资源。我国职业教育要实现跨越式发展目标,缩短与世界发达国家教育水平的差距,就必须坚定职业教育国际化的方向,而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国际化法制发展战略,对于推进职业教育国际化规范化发展有重要意义。同时,需进一步确立我国职业教育“走出去”的法制化战略,使我国职业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越来越多地走出国门,参与世界职业教育的大舞台。

(二)职业教育国际化的政策法规体系应更加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业教育事业国际化发展取得了巨大成绩,但我国职业教育国际化若要进一步取得跨越式进展,还存在一定的制约因素,尤其是相关的政策法规体系还不健全。我国加入WTO以来,既面临教育资源、人才和国际市场对职业教育服务的有力竞争,又面临着教育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激烈竞争,对职业教育的改革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建立和完善与国际化相适应的教育法规体系和运行机制,才能参与国际教育市场的竞争与合作,才能巩固已有的职业教育基础,才能促进我国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因此,我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立法,加快职业教育国际化法规建设,结合我国实际,逐步建立一套适合国情的涉外教育法规体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在职业教育国际化的实施过程中,要有法必依、从严治教,加强法律监管。执行教育政策法规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维护法律尊严,建立职业教育国际化顺利进行的良好环境。

(三)职业教育国际化政策法规将走向更加精细化

职业教育国际化政策法规是完善职业教育国际化交流与合作管理的基本依据。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职能部门,对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如2007年教育部重点推进“两个平台”,即中外合作办学监督工作信息平台和中外合作办学颁发证书认证工作平台;“两个机制”,即中外合作办学机制和中外合作办学执法和处罚机制,对我国当前的职业教育合作办学起到较好的规范作用。随着职业教育作为我国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窗口,这就要求关于职业教育国际化的政策法规必须走向更加精细化和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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